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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浏览次数:673次      发布日期:2016-05-19      来源:工信部

第一部分 综合性问题

Q1.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我国制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一部部门级规章,其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开发绿色产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2.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工作作为我国工业清洁生产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3.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纳入行业管理,实现法制化并与国际接轨;
4.推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替代或减量化,倡导生态设计,促进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使用及末端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5.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确保实现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Q2.《管理办法》是在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部门规章,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适用范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在原办法中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2.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3.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Q3.《管理办法》中要求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而原办法中则称之为“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请问两种说法有什么区别?
答:《管理办法》规范了限用物质的表述,不影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Q4.《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答:《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Q5.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答: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Q6.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应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吗?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答: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Q7.《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这些主要指的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Q8.《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中提出了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
答: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与环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环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安全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些有害物质外泄的问题。

Q9.电器电子产品结构复杂,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企业也可参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Z11388-2009)中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
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第二部分 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说明
Q10.《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电器电子设备的标准配件或可选配件,以及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也属于上述组件/部件。其中,标准配件是指随机配备的辅助部件。如果缺少标准配件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选配件是指在标准配置之外,可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的部件。和标准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选配件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Q11.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主要是把哪些设备排除在外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产品和情况被排除了?
答: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Q12.《管理办法》是否有配套的类似《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文件,列举《管理办法》适用产品的目录?
答: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采用列举法对所适用的十大类产品进行了列举。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考虑到电器电子行业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仍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电器电子设备,现采用对《管理办法》适用的主要设备大类进行归纳和说明的方式,供相关方执行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归类对照时参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固定或移动通信接入、传输、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等,包括有线通信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如测速雷达、无线摇控及导航设备、对讲机、手机、传真机、电话机、无线射频产品等。

2.广播电视设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控设备、广播电视发射及传输设备,以及应用电视设备等。如专业广播电视接收设备、专业录音录像重放及音响设备,以及观察监视电视、教育电视、特殊成像电视、特殊功能电视和跟踪电视等应用电视设备等。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整机及其外围设备,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应用于金融、信息安全、工业控制、信息采集及识别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终端等。如工作站、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学习机、电子词典、电子相册、路由器、打印机、人机交互设备、IC卡读写机具、手写板、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不间断电源、语音及图形图像输出设备等。
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幻灯及投影设备、照相机、复印和胶印设备、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等。如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打字机、考勤机、计算器、点钞机等。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指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及装置,包括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电器具、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以及电子钟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监控等系统终端设备等。
其中,“家用和类似用途”是指主要用于家庭,但也可用于办公室、工厂、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非生产型机器及装置。

5.电子仪器仪表
电子仪器仪表是用以检出、测量、观察、计算各种物理量、物质成分、特性参数等的电子器具或设备。例如:电工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分析仪器、电子计数/计时器、电子监测设备和仪器等。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包括工业加工、生产及检测用电器电子设备、工业控制用监控仪器设备等。

7.电动工具
电动工具是指由电动机或电磁铁为动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工作头的一种机械化工具,包括手持式、可移式以及园林电动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为金属切削类、砂磨类、装配类、林木类、农牧类、园艺类、建筑道路类和矿山类等。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电子仪器、设备、器具、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用于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9.照明产品
包括电光源和灯具。如电光源包括: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LED灯等;灯具包括室内照明用灯具,户外照明用灯具,以及应急灯具等。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包括各类电子乐器,以及带有电子或电气组件的玩具、体育用品及游艺器材和娱乐用品等。

Q13.相关方如何判断电器电子设备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以下流程归纳了法规和本文件中有关《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条款,相关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
必要时,相关方有责任保存和/或提供有关其产品属于本文件明确排除的产品类型的证明材料。

二、有关适用范围的具体案例
Q14.电动运输器械及工具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电动运输器械及工具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因此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15.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16.对于不同应用的电线电缆,如何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除Q11第1项排除所涉及的输配电线缆外,其他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线缆均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市场上销售的、未明确最终用途的线缆,也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Q17.硒鼓、墨盒等耗材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对于本身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可自行更换安装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耗材,如吸尘器用的吸尘袋等,当其与吸尘器一同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当单独投放市场时,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Q18.来料加工产品和进料加工产品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若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Q19.预定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对于仅预定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预定安装在汽车或飞机座椅上的显示屏、预定安装于发电设备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这些产品在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Q20.售后服务中的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整机包换产品视为与原产品性质相同的新产品投放市场,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21.已经销售使用后,作为二手电器电子产品再次销售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管辖范围?
答: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Q22.租赁产品应如何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答:产品以租赁方式投放市场视同销售,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Q23.《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外母公司将电器电子产品转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时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受《管理办法》的约束。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管理办法》实施及企业执行过程
Q24.《管理办法》实施及企业执行过程大致是怎样的?
答:以下流程总结了《管理办法》实施及企业执行的大致过程。

二、有害物质限制种类
Q25.《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款中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应如何理解?
答:这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
随着技术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对本条款中的有害物质列表进行调整。

三、标识要求
(一)有关过渡期内标准的执行
Q26.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之前,相关方应如何执行SJ/T11364-2014的规定?
答:SJ/T11364-2014已于2014年7月9日发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88号公告4,SJ/T11364-2014的实施日期将与《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一致,即《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SJ/T11364-2014也正式生效并实施。因此,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之前,相关方可逐步实现SJ/T11364新旧标准的切换。在此期间,执行新旧标准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新纳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方应在过渡期内按SJ/T11364-2014的要求逐步完成产品有害物质信息标识。
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满足SJ/T11364-2014的有关规定。

Q27.企业应如何操作以满足SJ/T11364-2014的有关规定,同时应依据哪些文档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声明?
答: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SJ/T11364-2014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a)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b)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c)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相关方应对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Q28.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什么日期为准?
答: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其生产日期为准的。

Q29.SJ/T11364-2014正式实施后,企业之前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是否可继续使用,或使用插页的形式作为原表格的勘误?
答:通常情况下,SJ/T11364-2014实施日期后,企业没用完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进行勘误。

(二)有关标准适用范围的问题
Q30.《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SJ/T11364-2014的产品适用范围为电子电气产品,请问企业应如何执行SJ/T11364-2014?
答: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但在SJ/T11364-2014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推荐企业按SJ/T11364-2014对产品进行标识。

(三)有关电器电子设备配套产品的标识问题
Q31.在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活动中,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应如何传递和标识有害物质信息?
答:依据SJ/T11364-2014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下游客户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Q32.用于售后包换或维修的备件是否需要进行标识?
答:由于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通常用于维修、升级设备上同类型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标识,用于售后服务的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无需进行标识。

Q3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一同销售时,是否要进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答: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Q34.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答: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Q35.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进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独立的标识?
答: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四)有关标识内容与标志的具体要求
Q36.当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均未超过GB/T26572-2011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是否应标识SJ/T11364-2014中图1所示的“e”标志?
答:根据SJ/T11364-2014第6.2.1的要求,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GB/T26572-2011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时,应选择图1(“e”标志)进行标识,且可不必声明有害物质含量表。

Q37.SJ/T11364-2014第5.1图1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答:为了标志设计的美观,标志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SJ/T11364-2014第5.4.1的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相关方也可进入以下网页下载图1、图2的电子版使用:http://www.cesi.cn/cesi/wrkz/biaozhunhuayanjiu/2016/0309/12419.html

Q38.SJ/T11364-2014规定的绿标和橙标,是否必须选择这两个颜色?企业在执行时,当产品本身的颜色和标识相近时,如何处理?
答:SJ/T11364-2014未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根据SJ/T11364-2014第5.3,绿色和橙色为不同标志的建议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应满足标准6.1.1的要求。

Q39.SJ/T11364-2014第5.4.2中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SJ/T11364-2014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

Q40.SJ/T11364-2014第6.2.2表1最下方“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SJ/T11364-2014的规定,当产品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GB/T26572-2011的规定,则应打“×”。当其中包含企业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等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情况时,可在括号中进一步说明。

Q41.SJ/T11364-2014要求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是否需要在所声明的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
答: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
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SJ/T11364-2014第6.2.2中表1的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

Q42.可否用“其他”来表示难以划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为SJ/T11364-2014表1中的部件名称。
答:按照部件来标识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目的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如果用“其他”来代替“部件名称”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Q43.在产品说明中使用SJ/T11364-2014表1标注有害物质含有信息时,可否将表格的标识范围扩大以提供更多的有关有害物质的信息?
答:SJ/T11364-2014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业可以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以告知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更多有害物质信息,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质的数量以及在部件上标出每个部件分别的环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许的。

Q44.SJ/T11364-2014第6.3中提到:“…,选择图2进行标识的,应将标志中的数字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请对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进一步说明。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时为避免产品由于不当使用或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预定设计工作条件或场合,在产品说明上注明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方法和各种防止被误用的提示或警示信息,如“远离高温”、“不可随意拆卸”等类似信息。
“配套件特别标识”是指生产者或进口者可针对打印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采用单独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五)部分具体标识案例
Q45.现在很多电器电子产品电池不可拆卸,这种情况产品连同电池是否只需要标注一个标识?
答: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一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全部单元。

Q46.有些手机产品的铭牌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可以。对于电池可拆卸的手机产品,其电池仓是消费者拆卸电池时的可见部位,因此该类手机产品在电池仓内进行标识是可以的,并应满足SJ/T11364-2014第6.1.1中有关标志应清晰可辨、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的要求。

Q47.如果产品说明与包装为一体时,是否可将标志和含量表一并仅标注在包装上?
答:按照SJ/T11364-2014第4章“总则”的规定,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6.1.2第二段所述的条件,则标志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四、限量要求
Q48.《管理办法》中规定,凡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满足限量要求,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制定《达标管理目录》?
答: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以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批次发布《达标管理目录》。

Q49.对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是否会明确某些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应用例外(豁免)?
答: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将明确有害物质的相关应用例外(豁免),并随《达标管理目录》一同发布。

Q50.《达标管理目录》是否会设置过渡期?
答:《达标管理目录》会设置一定的执行过渡期,并在《达标管理目录》发布时明确。

Q5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那么具体的合格评定制度到底是什么形式和内容?
答: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并将以适当形式发布。

第四部分《管理办法》的其他要求

Q52.《管理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要求?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提出,在设计和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相关方要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案和技术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这两条现阶段属于推荐性要求,不是强制性要求。

Q53.电器电子产品包装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
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因此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应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但该条款内容在现阶段属于推荐性要求。
由于《管理办法》删除了有关包装物标识的有关规定,故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的标识问题可参见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

Q54.《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便于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强调是的“从源头抓起”,并对电器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提出要求。有关电器电子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应遵守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有关罚则

Q55.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罚条款,这是为什么?
答:由于各相关部委针对不同情况有各自的处罚条款,为确保协调一致,《管理办法》不宜在本章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个人等,将移交并/或由商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Q56.《管理办法》生效后,即使最终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最终产品生产者还是其上游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是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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